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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