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
18/8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