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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