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他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
20/8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