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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