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
4/8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