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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