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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