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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