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期:2011-07-03 17:47
、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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