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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