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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