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