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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