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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