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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