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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