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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