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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