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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