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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