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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