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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