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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日期:
2011-07-03 17:47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摘自 新华社 200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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