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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