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
13/4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