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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