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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