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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