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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