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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