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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日期:
2011-07-03 17:47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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