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