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条 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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