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第七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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