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日期:2011-07-03 17:47
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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