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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