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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