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 第九十条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