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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