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
9/5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