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程勘 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 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 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 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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