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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