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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日期:
2011-07-03 17:49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 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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