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 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 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 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 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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