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 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 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 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 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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