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 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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