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 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 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 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 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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