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 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 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 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