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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